
一、依據本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縣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縣民,依據旨揭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認證合格證書後,至本府指定線上申請平台辦理,並上傳下列文件:
- 當年度發放之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 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四、113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結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114)年度3月24日公告並寄發認證合格證書
線上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五、獎勵金線上申請平台:請點我